为实施社会公共利益需要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五十八条规定,经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,决定依法收回宝山区高境镇9街坊50/3丘1474.5平方米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,《上海市房地产权证》号:沪房地宝字(2004)第011949号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 请相关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,携相关的土地权属资料,向宝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变更登记。逾期不申请变更登记的,由我局直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 本公告期为10天(自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4月5日),如有单位或个人对上述公告的内容有异议,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区规划土地局。 特此公告。 365官网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|